张鸿巍:对于性侵男女童者,刑法都无需再谦抑
近期,某地高中男教师多年来性侵男学生一事被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
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下,对性侵女童的研究与防治,虽未达到理想状态,但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对性侵女童防治的再认识。
相比之下,对性侵男童的研究和防治则相对沉默,整体来说差强人意,似乎这些问题并不常见,且后果不严重。
对男童遭遇性侵的研究远未充分,但零星的实证数据已解开了一些不为人知的迷思。
1990年,瑞典学者基于对该国17岁男女学生进行了2%代表性样本分析。结果发现,男女生承认被性侵的比例分别为3.1%和11.2%;而在排除暴露狂后,该比例分别为2.3%和7.1%;男女生首次被性侵的平均年龄分别为9.1岁和9岁;1.2%的男生和3.1%的女生报告了虐待性的口交、阴道或肛门性交。
更令人不安的是,在这些坦诚被性侵的男生中,无一人就其经历向教师、医护或社工吐露过半个字。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还发现,就性侵者的戒治难易程度而言,性侵男童者的戒治难度要高于性侵女童者。
因而,同为急需保护的儿童群体,男童的性权利保护也同样不可忽视,亦应得到同等对待。
刑法具有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两大基本机能,如鸟之双翼,相辅相成。刑法谦抑原则言明以最少的刑罚手段达到最大的刑罚效果,强调不宜过度渲染刑罚作用。
应该说,减少和抑制刑罚的过多适用,是一国刑事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这并非等同于弃刑罚全然于不顾,罔顾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性权利保护。
如果对男童屡屡被性侵事发后只有“绝不姑息”“绝不容忍”“绝不原谅”的不满、愤怒和呐喊,那么,这样的不满、愤怒和呐喊,在加害人肆无忌惮的加害面前,似乎有些过于苦闷和缺乏实效,甚至可能连“狼来了”的短期效果都远远没有达到。
针对男童屡遭性侵的持续曝光,这类案件将来是否仍继续发生、既往防治是否有成效、怎样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是法学理论研究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需要特别关注与探讨的。
其中,反思相关刑法规定,也到了迫在眉睫的程度。
在我国,性犯罪通常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但当犯罪对象是男童时,可追诉的范围则急剧缩减为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等不多的罪名,强奸罪被排斥在外。
显然,目前过于狭小的定罪空间,已远不足以对性侵男童者形成法律震慑力。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督促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性侵犯。该条在适用时并未区分儿童的性别差异,我国作为缔约国,也应在国内立法中对性侵儿童的刑法规制,予以无差别对待。
保护儿童,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对于性侵男女童者,刑法皆无需再谦抑。基于“儿童利益最佳原则”考量,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中“妇女”及“幼女”一律修改为“他人”及“儿童”,明确将对男童所实施的奸淫行为视为强奸罪且从重处罚,以加强对男女童性权利更为理性和务实的无差别保护。
诚然,不宜奢望通过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条文、加大刑罚力度的手段,来寻求性侵男女童防治一劳永逸的解决。但这或可有助于唤醒民众对刑法以暴制暴的性侵儿童犯罪打击机能的认知与认同,也会在相当程度上,给予加害人以必要的雷霆打击,甚至还被害人久违的公道正义。
链接:http://m.legalweekly.cn/fzsb/2020-05/07/content_8187208.html?from=singlemessage
责编: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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