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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应邀为法学院师生作题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则的进展与需完善的问题”讲座

2020-12-14 0 新闻公告 来源:兰州大学新闻网

12月11日晚,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应邀为兰州大学法学院作题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则的进展与需完善的问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汪振江教授主持,甘肃省部分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在兰各兄弟院校、律师界同仁以及法学院师生参加了讲座。这也是兰州大学萃英法律大讲堂的第二十八讲。

讲座开始汪振江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杨立新教授的具体职务、学界荣誉及主要学术成就。

不忘本来,面向未来,数代民法学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成为现实,杨立新教授提到了佟柔、魏振瀛等老一代民法学家对《民法通则》所做的贡献。杨立新教授从1986年《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与债法分离,到《民法总则》制定以及《民法典》出台,侵权责任法又回到了债法体系讲起,紧接着就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则、新的侵权责任类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了精彩的讲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很多新亮点,杨立新教授认为可以用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五大创新及对侵权责任类型的七个规定来概括。杨立新教授认为现在的“侵权责任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完善:第一,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不足,没有规定较为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特别是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得不够具体。第二,原本在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上,想要规定得更多一些,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的侵权责任规则,都可以写进“侵权责任编”中,但是目前还没有做到,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不多。第三,在侵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规定得非常好的规范,例如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帮工责任、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都是非常成熟的条文,但是“侵权责任编”都没有吸收进来,特别遗憾。不过,这些都不是严重的缺点,因为“侵权责任编”的第一条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常好,能够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因此也没有必要担心。将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就会更加完善。

杨立新教授就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杨立新教授简介】

杨立新,著名民法学家,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物权法学、侵权责任法学、人格权法、亲属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立法工作,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南方医科大学、烟台大学特聘教授以及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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