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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专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规定背后案例摘编

2018-12-06 0 新闻公告 来源:湖南大学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规定背后案例摘编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违纪情形,在“六项纪律”里分别增写、改写了多项处分规定,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划出了新禁区,这些都是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成果中总结出来,每一个禁区的背后,都有无数个鲜活的案例。为便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理解新条例,我们摘编了部分案例供学习参考。 案例1: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条)。中央巡视组巡视中国石化时,曾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苏树林已担任福建省长,但依然“关注”着巡视组的一举一动,千方百计地打听。还安排人员协调删帖,把大额发票换成小额发票,把原来的经办人调离,销毁、修改资料,统一口径……妄图干扰巡视工作,阻止巡视组发现问题。 案例2: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中央巡视组巡视浙江时曾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少数党员参教信教的问题。对此,浙江省在整改中着力做好参教信教党员教育转化处置工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措施;完善落实发展党员预审制,对存在参教信教行为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行一票否决。 案例3: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作为中央委员,民政部党政“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对民政部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严肃问责,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 案例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选拔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建“小圈子”,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在魏民洲任职西安期间所带的班子,先后多人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影响极其恶劣。 案例5: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九十条)。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吃请应酬很多是在一些企业的内部食堂,费用由企业买单。他还长期借用一家企业的越野车,停放在省政府大院供自己使用。吃企业的饭、用企业的车,关系越走越近之后,谷春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为一些企业办事并收受财物。 案例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为老板办事、批项目;利用影响力,帮助其弟王红彪的旺世公司通过商务部审批,被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案例7: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一百零五条)。河北省邢台市委农工委小康办主任姜国等人借赴四川、江苏林等地考察学习之机,先后4次用公款游览20个景区,后以“住宿费”“会议室使用费”名义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缆车费等旅游费用。    

原文刊发于《湖南大学报》1416期 1版,本栏目由纪委监察处与本报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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