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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University”。

、“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民考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主要职责:

(二)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和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九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往年各省计划享有度、往年生源报考情况、就业市场需求与行业分布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三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学校每年根据招生计划组织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高校,按照报考专业考核,报考专业包括数学与应用数学(理)、电子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理)、化学(理)、生物技术(理)、机械类(工程力学)(理)、汉语言文学(文)、历史学(文)、英语(文理兼招)八个专业,此类考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根据考核成绩,确定自主招生候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招收空军国防生的高校。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且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按照相应科目安排专业。

第二十四条 除国防生外,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我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按照国家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三十条 获得农村单独招生录取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类本科一批最终模拟投档线下30分以内,且最低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被我校录取。

第三十二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我校咨询热线:0731-88823560 88823067 88823760,传真:0731-88823070,电子邮箱:admi@hnu.edu.cn,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admi.hnu.edu.cn。申诉电话:0731-88821680。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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