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关于2021年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我校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抚顺市医疗保障局、抚顺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19号)(见附件),现将我校2021年度医保缴费标准调整及补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1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及缴费办法(一)缴费对象所有具有我校学籍的新生、老生(含国际交换生、休学、复学、降级、参军等各种特殊情况)。(二)缴费标准及应缴费金额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贴55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政府补贴660元;“三无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给予全额补助750元。注:1.因上级部门刚发布本年度缴费标准相关文件缴费金额上调,新生及已经完成网上缴费人员需补齐差额,未缴费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缴费。2.对缴费金额有异议的同学可咨询资产财务部工作人员(联系人:王思思,联系电话:024-56618097)。(三)缴费时间和方式1.缴费时间: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3日。2.缴费方式:学生登录“学生网上缴费系统”自助缴费。二.在校生停保要求在对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学校相关政策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要求所有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含国际交换生、休学、复学、降级、参军等各种特殊情况)应保尽保,若自愿放弃参保必须签署《不参保承诺书》。 三.不参保承诺书上交要求 请于2020年11月10日前对未缴费人员进行清缴核对并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参保人员统计表》,于11月15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统计表、《不参保承诺书》原件交至医务室,届时医务室与各单位各派一名负责人再次清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存档备查。 附件: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沈阳工学院医务室2020年10月19日
参保人员身份 | 原标准(元/人·年) | 调整标准(元/人·年) |
普通学生 | 180 | 200 |
低保边缘户 | 70 | 90 |
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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