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2021年11月25日,经学校第34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印发了新修订的《华中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华师党字〔2021〕10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提升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现对新《规定》进行解读。
一、新《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抓好学习贯彻。
2021年2月,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办法。
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19〕50号)是根据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 号)及其实施细则、原《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 号)制订,与新时代党中央、教育部党组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党委决定予以修订。
新《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发〔2019〕45号和教党〔2021〕10号文件精神,坚持党委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新《规定》分八章,共四十四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思想、经济责任的涵义、审计对象的界定、决策机制与组织协调、审计内容的确定、审计实施的程序、审计评价的标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整改的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和权力等。
三、新《规定》界定的审计对象包括哪些?
答: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免的机关及直附属单位、学部学院(中心、所)、科研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二是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是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四、新《规定》对审计计划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新《规定》明确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审计处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新《规定》在审计内容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规定》对领导干部及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分别进行了界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教育部党组工作要求和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财经检查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教育部党组工作要求和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财经检查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六、新《规定》对领导干部如何进行审计评价?
答:新《规定》明确提出,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时,应当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七、新《规定》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答:新《规定》提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六种行为:一是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三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党组工作要求和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是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五是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六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五种行为:一是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二是违反学校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三是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是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是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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