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6177号。
第六条 2010年我校招生计划1650人。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第九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第十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二)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相关专业的考生不予录取:
2、小儿麻痹后遗症轻度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者。
4、五官及四肢有缺陷者。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2、学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在各省规定的专科投档线上,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东方广场)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或高职毕业证书。
专科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口腔医学专业、中医学专业、针灸推拿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卫生监督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眼视光技术专业、护理专业、护理(英语)专业、生物制药技术专业、药学专业、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中药制药技术专业、药物制剂技术专业、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护理类(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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