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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上海交通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我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各专业(专业组)在上海、浙江的选考科目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我校致远荣誉计划理科所属方向(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化学、计算机科学、生物医学科学)在新生中进行招生,学生录取后学籍由原专业转入致远荣誉计划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 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生命与环境交叉平台)、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以及医学院列入提前批招生的各专业(护理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国家专项批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预科班除外)

  第二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高校专项计划不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其他

  1、学费

  ②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继续实行按学分收费试点。大类培养阶段均按人民币130元/学分标准收费,每学年约50个学分左右。这两个学院专业分流后收费标准:

  ③视觉传达设计、临床医学(法语班)专业:人民币10,000元/人·年。

  ⑤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人民币45,000元/人·年。

  ⑦其他所有专业:人民币5,000元/人·年。

  2、住宿费为人民币1,200元/人·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承诺:决不让任何一位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我校各院系及专业详情,可阅览学校主页http://www.sjtu.edu.cn

  邮编:200240

  传真:(021)34207255

  电子信箱:zsb@sjtu.edu.cn

  微信公众号:apply_SJTU

  邮编:200025

  传真:(021)63853238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34206217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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