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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校,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1620。

  第四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五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纪委监察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制定、报批和公布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并根据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章程制定专项招生简章;

  (五)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七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含)以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考生报考上海外国语大学所有专业都必须参加各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省级招办未组织口试的省、区、市除外),上海考生外语口试要求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口试成绩C(含)以上。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网站:http://admissions.shisu.edu.cn,电子邮箱:ao@shisu.edu.cn,咨询热线:021-55386006、55381647。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监察电话:021-65422784。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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