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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代码:10429

  第七条 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1. 市北校区: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邮编:26603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邮编:266520

  3. 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1号, 邮编:273400

  第十条 学校概况

  学校前身是1952年12月创建的“山东省青岛建筑工程学校”。1953年6月由山东省划归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领导。1960年6月升格为“山东冶金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此后,学校隶属关系几经更迭,办学层次几起几落。1978年更名为“山东冶金工业学院”,恢复本科招生,隶属冶金工业部。1985年9月更名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199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8年11月划转山东省领导,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管理体制。2004年5月更名为“青岛理工大学”。2005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建校以来,学校构筑起本专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培养了16万多名科学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高级人才。

  学校现有教职工2378人,其中专任教师1437人。师资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532人,具有硕士学位的765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96人,副高级414人;博士生导师47人,硕士生导师477人。现有“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创新引智基地(国家“111计划”),2017年山东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特聘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外籍俄罗斯联邦科学院院士1人。现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3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3人;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领军人才1人,泰山学者11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首席专家6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2人,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青岛市创新领军人才4人;拥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1人。

  学校贯彻党的办学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创新、社会公允和以人为本,秉承“百折不挠、刚毅厚重、勇承重载”理工大学精神传统;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十三五”期间,努力把学校建成为学科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zsjy.qut.edu.cn)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专业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因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 美术加试:凡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具备绘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根据成绩及招生计划确定建筑学专业新生名单,加试不合格的新生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1.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3.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投档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当地招生考试主管机关要求执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分数相同学生,首先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如出现志愿计划数不对等、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分高低顺序进行专业投档。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5. 如果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将按规定录取征集志愿(第二志愿),征集志愿(第二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考生报考专业都不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时,将予以退档,按规定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7. 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在内蒙古录取规则为“专业志愿清”。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2. 使用校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有一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资困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宝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董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以及宗倬章先生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通过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 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3. 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zsjy.qut.edu.cn

  5.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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