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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国标代码:10429

  第七条 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1、四方校区: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1号, 邮编:26603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号, 邮编:266520

  第九条 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1993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5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现有教职工2278人。师资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270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053人;教授176人,副教授510人;博士生导师23人,硕士生导师370人。特聘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外籍院士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7人。有全国高校教学名师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8人。

  育规律;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创新、社会公允和以人为本,秉承“百折不挠、刚毅厚重、勇承重载”理工大学精神传统;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需求与特色相结合,特色与精品相结合的高质量教学研究型特色名校。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 )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 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六章 录取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

  2、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为临沂校区,不能调整校区就读。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采取“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方法,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 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申请续读,续读期间应按所在专业班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休学或参军的,比照退学规定或参军退费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董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宗倬章先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有一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资困助学体系,通过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

  第十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3、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

  5、通讯地址: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1号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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