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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地点:

  第九条 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大学。

  学校目前形成了“一校、三校区”办学格局。四方校区地处青岛市区;黄岛校区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费县校区位于沂蒙革命老区费县东郊经济开发区鲁南科技生态园内。学校占地2200亩,学校下设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建筑学院、理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经贸学院、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学院、体育教学部以及高职成教学院18个教学学院(部),1个独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2007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填报定向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签订协议,不签协议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所有报考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美术加试:凡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统一录取为土木工程专业,入学后加试美术,成绩合格者确定为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

第七章 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在投档考生中,根据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考生在专业考试中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奖贷措施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我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6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考招生。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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