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黑龙江省政府共建高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六条 学院设有食品工程系、生物科技系、经济管理系、民族语言与教育系、艺术与传媒系、装备制造工程系、民族预科部、基础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等教学单位,还设有实训中心、实验中心、继续教育中心、文献信息与网络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学院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批(A),外省以各省公布为准,艺术类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省属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录取批次为一、二批本科(B)、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B)。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
第六章 勤奖助贷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院还为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设有一、二、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和九个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外语优秀奖学金、院长奖学金。
3、被我院录取的高职专科贫困考生,均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学院出台了《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和资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所修学分及达标考核成绩,学院颁发由国家教育部注册、黑龙江省教育厅准许的高职(专科)学历毕业证书。省内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我院颁发预科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8646276806 18646276807 18646276808 18646276809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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