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湘城院发〔2009〕40号湖南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湖南城市学院英语名为“Hunan City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现有固定资产7亿余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000多万元,图书馆藏书总量140多万册,建有CNKI知识网络二级站和电子阅览室。
第七条 学校是一所涵盖理、工、文、管、教、农等多学科的本科学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主要培养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营、城市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兼顾培养具有本科学历的师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2009年招生计划为3500人,其中本科3400人,专科100人。面向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市区招收国家任务的文科、理科、外语、体育、艺术类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具体各省招生科类、层次、计划和专业以生源所在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外省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生源省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若未安排组织考试,以生源省的艺术联考成绩为依据。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核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一般为录取名额的120%;个别科类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我校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第一、二志愿3分,第二、三志愿2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投档的学生,高考成绩按高考文化总分和增加分数之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应层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湘籍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2008年各招生专业收费标准见附表,供参考)。
第八章 奖、贷、助学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给予特困补助。特困生还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资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向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湖南城市学院二○○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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