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行政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28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行政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金融保险、投资与理财、市场营销、商务管理、酒店管理、文秘、法律事务、书记官等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900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院对特殊困难学生分等级给予适当补助。
(四)学院设有勤工助学机构。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接受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中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电话:020-36863771
电子邮箱: xzzydb2005@126.com
咨询电话: 020-86867108
电子邮箱:xzzyzsb@163.com
招生网址:http://www.gdxzzy.cn/zs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于2015年3月19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行政职业学院2015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授权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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