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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2019年“弘扬宪法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升旗仪式的通知

2019-12-03 0 新闻公告 来源:赤峰学院新闻网

关于举行2019年“弘扬宪法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升旗仪式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学生深化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组织全校所有学生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教育部普法办《关于开展2019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教普法办函〔2019〕8号)要求,现就我校开展“弘扬宪法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升旗仪式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9年12月4日(周三)上午七点

二、活动内容:

1、升国旗,奏唱国歌

2、学生代表发言《致广大师生的一封信》

3、宪法晨读。由学生代表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

4、合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三、活动要求

发动全校师生积极参与,各二级学院组织100名学生带好院旗于12月4日早上六点五十到达操场指定位置参与升旗仪式。

党委宣传部

共青团赤峰学院委员会

法学与商务学院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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