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浙江大学、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杭州市区,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全国13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1分,自第二个专业志愿之后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浙大城院发〔2014〕7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新生精英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业精英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zucc.edu.cn
电子邮件:zs@zucc.edu.cn
邮编:3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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