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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0338、浙江理工大学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理工大学

  第九条 学校简介:浙江理工大学是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属高等学府,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前身蚕学馆创办于1897年,是我国最早创办的新学教育机构之一。196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浙江丝绸工学院,1999年更名为浙江工程学院,2004年更名为浙江理工大学。

  学校现有60个本科专业,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含12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6个独立设置的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共65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并可授予工程硕士(含13个工程硕士领域)、艺术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拥有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资格。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27000余人(含独立学院)。现有教职工1900余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860余人,其中具有正高职称教师250余人。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原艺术设计专业所对应的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表演等专业原则上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相应专业及方向志愿,择优录取。

  4、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省内“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计划50名,办学地点: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除表演(时装表演艺术)专业限招男生10名外,其它专业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满分750分)=专业总成绩折750分制×50%+文化总成绩(750分制)×50%(文化总分满分不是750分的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二)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进档的浙江省考生,理科一批名次号前15000名(含同分),凡一志愿报考理工实验班者,确保录取该志愿;只要考生体检不受限且满足单科限分要求,理科一批名次号前20000名(含同分)或文科一批名次号前4500名(含同分)者,确保就读一志愿专业;除理工实验班、英文授课班和建筑学专业外,平行志愿进档考生,凡填满六个有效(符合报考条件且不重复填报)专业志愿者,确保考生就读其所填报的六个志愿专业中的一个。

  (四)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批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

  2、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人数,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不含已享受免学费奖励的新生),其中前15名奖金额为3000元/人,第16至30名奖金额为1500元/人。

  (六)学校在浙江省预留少量高分征求志愿计划,用于在理科第一批第一次征求志愿时招收高出省一批线50分及以上或高出本校第一批平行志愿投档线35分及以上的考生,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但艺术类两个专业方向之间可以互转。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纺织之光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及单位或个人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传真:0571-86843999

  邮编:310018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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