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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浙江理工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5号(下沙校区)

  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资格。艺术设计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可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1、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按类招生的类别及专业有: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专业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其它专业仍按专业招生。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建筑学、风景园林、工业设计、广告学专业。

  有关专业英语单科合格线为: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10分;日语、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100分;美术类专业(中美合作项目):70分;美术类专业(非中美合作项目):60分。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专业级差方式采取计算机二次投档,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2分,自第二个专业志愿之后无级差,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专业校考: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不分文理按综合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综合分(满分750分)计算方法为:(专业总成绩折百分制×50%+文化总成绩折百分制×50%)×7.5。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二)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报考的浙江省进档考生,高考成绩高出省一批线35分(含)以上者,学校确保考生录取在其前三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

  (四)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批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

  2、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人数,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不含已享受免学费奖励的新生),其中前15名奖金额为3000元/人,第16至30名奖金额为1500元/人。

  (六)学校在浙江省预留少量高分征求志愿计划,用于在第一批第一次征求志愿时招收高出一批线40分(含)以上或高出本校第一批平行志愿投档线30分(含)以上的考生,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1、参加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并获三级以上(含)证书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0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0年选拔优秀二年级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八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住宿实行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以1200元/(人·学年)标准由提供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公司预收取,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三条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571-86843333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5号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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