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 榆林学院
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省属本科院校
主管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颁发证书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榆林学院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榆林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和主管招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工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
第五条 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决策,招生录取工作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专业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个别社会需求量少,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以考生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专业,即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的考生,依次考虑其第二及后续专业志愿;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因素安排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未组织校考的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份艺术类高考录取要求,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机构如有特殊规定,同时执行各省级招生机构的特殊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学费标准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本科文史类3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4500元/年;艺术类(音乐学、美术学、舞蹈学专业7000元/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9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前三年17000元/年,最后一学年按照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学费标准收取。(注:2017年实际学费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榆林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传 真:0912-3896140
学校网址:http://www.yuli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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