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四条本科生实行“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培养模式,按规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10%。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
第十六条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须调整到同科类的其他专业学习。
1.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摄影、雕塑、艺术与科技、绘画等七个专业的录取原则:
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第二批次本科线的70%且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美术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保送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二条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择优标准的具体细则按《关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的补充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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