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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工业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及就业市场需求分配招生计划。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预留计划为当年招生计划的1%。使用原则为:调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用于实行平行志愿同分段进档考生录取。

  第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并且在本院招生计划120%以内。

  第十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学校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照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对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是选测为BB,必测为4C,技术科目合格。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之和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不含照顾分。

  第十六条 专升本和对口升学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志愿按分数的原则,择优录取。如进档考生最低分同分,考生数超过招生计划,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太原工业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太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太原工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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