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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2、学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37号

  4、办学类型、层次:独立院校,学院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法、文学等学科。

  6、上级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学生在校修完规定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由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由校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办公室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坚持标准,严把招生入口关,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取。

  第九条 考生必须具有报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志愿。学院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当考生所有报考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除执行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等政策外,还设立学院奖学金及评优奖励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6、评优(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

  第十七条 学院面向全国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九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四年。民考汉考生插入汉语班学习;双语班考生入校后按规定插入汉语班学习,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情况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进入民语言专业学习;民语言考生入校后进行MHK测试,通过MHK三级甲等者进入专业学习(汉语水平优秀者,可申请进入汉语班学习),未通过MHK三级甲等者另预科一年。

  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本院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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