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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部编代码为“13672”;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21号文件)批准设立,系全国统一招生、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应用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没有委托校外任何机构和任何人员从事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各项事宜。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8-87953080、87953086、87953069、87959669,咨询QQ:800080890,传真:028-87953066;学院招生就业监察办公室电话:028-87953091;学院网址:http://www.cdxy.edu.cn/(http://www.csdcdxy.cn),招生网址:http://www.csdcdxy.com(支持手机访问);招生就业专用电子邮箱:csdcdxy@126.com;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郫县团结学院街65号,邮政编码:611745。

第六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投档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均不设级差分。

(1)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在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下列考生:一是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二是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三是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文化与专业成绩总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招生网站(http://www.csdcdxy.com)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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