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四川旅游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保障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 制: 普通本科、职教师资班四年;普通专科、对口高职班三年。
第二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校友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对招生工作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同时,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数量为准。
第十条 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1、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与入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1、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生·年。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300-5000元/生·年(占总人数的30%)。
2、助学措施
(2)勤工助学。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sctu.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反映情况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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