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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华南师范大学现有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南海校区。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大类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英语类专业录取需适当考虑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

  音乐类专业:①音乐学(师范)专业广东省计划先按统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40%;其它外省计划分声乐、钢琴、器乐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②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分声乐、钢琴、器乐、作曲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③舞蹈学专业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的咨询与监督

  咨询电话: (020)85211098,85211097

  电子邮箱:zsb02@sc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cnu.edu.cn

  联 系 人:纪委监察处负责人

  传 真:(020)85211015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已于2012年3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华南师范大学授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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