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学院2007年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及高考“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招生行为,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学院 学校代码:10748第二章 办学地点第三条 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第三章 办学性质第四条 青海民族学院为青海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第四章 主管部门第五条 青海民族学院的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第六章 学校概况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是青海省建立最早的高校和全国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也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2003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第八条 学校现设有15个学院、4个直属教学系部,7个省级科研机构、15个校级科研机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工学等学科门类。藏学专业与中央民族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拥有全省唯一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有43个本科和34个专科及高职专业,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生,是一所多层次、多学科办学的培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的综合型高等院校。第七章 招收对象第九条 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二级运动员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备一级运动员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第十条 计划招生人数为30人。第八章 报考办法第十一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户口在青海省的考生,须于2007年3月到户口所在县(区)招办履行高考报名手续。第十二条 其他省份考生按各省招办规定的报名时间参加高考报名。第十三条 青海省考生于3月21日至4月1日持本人身份证、县(区)招办核发的体育专业准考证、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或武士证原件(三证俱全)在青海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报名。第十四条 其他省份考生于3月21日至4月1日通过电话报名,传真本人身份证、县(区)招办核发的体育专业准考证、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或武士证,三证原件参加考试时务必带来,进行核实。第十五条 报名时交近期同底版正面免冠一寸照片6张,填写《考生登记表》。第九章 考试时间第十六条 专业课考试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11日;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07年5月12日、13日。第十章 考试具体内容第十七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第十八条 专业及文化课考试内容1、武术套路考试内容(1)身体形态:①身高 ②体重身高与体重两项分数之和为身体形态的总分。(2)身体素质:①横叉 ②立定跳远横叉与立定跳远两项分数之和为身体素质的总分。(3)专项技术:考生可在长拳、太极拳、南拳、形意拳、八卦掌、查拳、少林拳、通背拳、劈挂拳、戳脚、螳螂拳十一个拳种中任选一个拳种的拳术。采用整套演练的方法进行测试。完成套路的时间规定:①自选类套路: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少于1分钟:②太极类套路:完成套路的时间3-4分钟;③传统类套路: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少于50秒。考前抽签决定上场顺序。专项套路技术分包括动作质量分(满分5分)和演练水平分(满分5分),动作质量分和演练水平分从高到低分别排序,分数高者列前。其最高分为10分。2、散打考试内容 (1)身体素质:立定三级蛙跳(2)基本技术:拳腿跌组合:1、拳法包括:①冲拳②摆拳③抄拳④弹拳⑤鞭拳。2、腿法包括:①蹬腿②踹腿③鞭腿④勾腿⑤转身摆腿⑥劈腿⑦扫腿。3、跌法包括:①鱼跃抢背②前倒③腾空后倒。考生可自由进行散打动作的组合演练,但测试内容所规定的各种拳法、腿法、跌法必须出现一次以上,测试时间为30秒。(3)技、战术综合运用能力:实战。体重相近的双方,进行配对实战。对实战胜负的评判主要依据现行散打竞赛规则,进行记点得分。说明:最低达标线:在实战能力上,如果考生达不到7.6分的实战基础能力,则不予录取。3、文化课考试科目: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命题,全国统一考试,分值及命题范围参见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一章 录取规则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提前单独录取。第二十条 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第二十一条 文体综合分中文化课成绩占30%,专业课成绩占70%,按照文体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统一组织,报各省招办核准并办理录取相关手续,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第十二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其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三章 其 他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3360元/年?人(以青海省物价局核定标准为准)。第二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参照国家体育高考对考生的报考标准执行。体检证明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第二十六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第二十八条 咨询方式: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招办电话:0971- 8808501 8804609 8801283联 系 人:马德明 朵俊发 E—mail: qhmyzb890@sohu.com qhmuzb@sina.com网 址:www.qhmu.edu.cn 传 真:0971-8808501 8801283邮 编:810007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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