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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大学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综合性民族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有关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协助教务处组织学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组织实施网上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过1:1.2;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的新生中除民族班外的专业民族比例不限,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预科班仅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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