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招生程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深入贯彻落实“阳光招生”政策,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学校代码:10748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普通本科及预科生招生(含艺术类、体育类)录取中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设有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组,其成员由分管教学和招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及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学工处、保卫处、后勤处、网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实施招生考试录取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校纪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接待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制定由校教务处牵头,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各院系、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处室根据教育部关于编制招生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省生源情况、志愿率和报到率、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公安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市、区)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印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卷接收,文化考试组织实施,并通过机要方式将考后试卷发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评阅。考生均须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全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电话:0971-8808501 8863272
邮 编: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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