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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国标代码:11319。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具有学士学位、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监察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员会(简称高招委),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优化生源结构,科学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专业。即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招生计划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相关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2、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总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线,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第十条处理;

  4、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报考条件、体检、政审、录取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7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对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作外语统考语种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普通文理本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艺术本科考生要求必测科目等级为4C;专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C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申诉举报电话:0791-887728158、82109987

  第五章 录取通知书、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上学校名称统一为“南昌工程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七条 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学校网址:http://www.nit.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未尽事宜,学校与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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