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工程学院,学校代码为11319,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具有学士、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2015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员会(简称招委会),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为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专科无预留计划。
第九条 招生录取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身体条件按照招收部队兵种征集义务兵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的原则为:“遵循考生志愿,分数优先”。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普通文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原则上文科生依次参考其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科生依次参考其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具体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具体如下:
使用省统考成绩省份美术类、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按省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具体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对于录取到该专业考生,学校将在入校后组织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分数相当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2015年为武警、海军、二炮等部队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生320名,面向江苏、安徽、江西、四川、甘肃等5省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执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政策。报考条件、体检、政审、录取按总参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高招,在学校招委会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电子邮箱:zjb@nit.edu.cn、jw@nit.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高考总分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一本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可获得2000—10000元不等的“优秀新生奖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七章 录取通知书、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南昌工程学院”。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电子邮箱:zjb@nit.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南昌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 上一篇:南昌工程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 下一篇:南昌工程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相关推荐
新闻公告
高考招生
- 南昌工程学院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08-05
- 南昌工程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