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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而成。学校的前身——宁波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创建于1992年,是浙江省最早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学校先后获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平安校园、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中国会展业优秀院校、教育部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产学研合作优秀案例、国家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试验区示范项目单位、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前50强示范校、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等20余个国家及省级荣誉。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国家电子注册。中外合作专业的合作院校为澳大利亚西悉尼TAFE学院;学生完成项目规定的所有学分,达到中澳双方学校毕业要求时,可同时获得该专业专科(高职)毕业文凭和澳方高级文凭。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2017年共安排29个招生专业,共计招生3000名,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公正、公平、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没有特殊性别和男女比例要求。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的录取原则;

  5、无专业加试要求;

  (1)录取为应用英语专业的浙江省普高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外省考生不低于70分。征求志愿时不设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应用英语专业设有外贸、跨境电商、国际物流、儿童英语培训服务等培养方向,供学生选择。

  (3)金融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年后按金融管理、投资与理财两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5)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的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如下:

  书费、体检费、保险费等根据实际情况代收。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标准四人间为1400元/生,其余为1000元/生。

  为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采取以下措施: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设立国家助学金,最高额度为4000元/人;申请学费减免,最高减免额为6000元/人;实施临时性困难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给予报酬;与社会人士结对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也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招生主页或热线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邮编:315100

  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邮箱:nbcczsb@nbcc.cn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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