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财贸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院自然情况
2、办学地址:辽宁省兴城市高教园区,邮政编码:125105;
4、办学层次:本科;
6、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二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三条 所有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五条 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门类 |
120203K | 会计学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203K | 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203K | 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203K | 会计学(审计师方向)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203K | 会计学(工程预算方向)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207 | 审计学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205 | 国际商务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208 | 资产评估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204 | 财务管理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20402 | 行政管理 | 四年 | 管理学 | 管理学 |
020101 | 经济学 | 四年 | 经济学 | 经济学 |
020101 | 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 | 四年 | 经济学 | 经济学 |
020401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四年 | 经济学 | 经济学 |
020202 | 税收学 | 四年 | 经济学 | 经济学 |
082802 | 城乡规划 | 四年 | 工学 | 工学 |
130501 | 艺术设计学 | 四年 | 艺术学 | 艺术学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四年 | 艺术学 | 艺术学 |
130503 | 环境设计 | 四年 | 艺术学 | 艺术学 |
130301 | 表演(主持人方向) | 四年 | 艺术学 | 艺术学 |
130301 | 表演(社会文体工作方向) | 四年 | 艺术学 | 艺术学 |
040203 |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四年 | 教育学 | 教育学 |
第三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20%。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下列办法予以录取:
2、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会计学(审计师方向)、会计学(工程预算方向)、经济学、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税收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国际商务、审计学、资产评估专业依次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其他专业依次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辽宁省考生必须参加辽宁省2014年统一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辽宁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体育类专业,辽宁省考生须参加辽宁省2014年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体育成绩控制分数线以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辽宁省划定的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除以5加体育成绩作为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当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生培养为1+4模式,预科阶段为期一年,录取时不分专业,学习地点为辽宁财贸学院。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转入我院进行本科阶段学习,同时考生要根据本人的学习成绩和个人志愿在相应专业中选择。本科阶段学制为4年。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财贸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辽宁财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财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 各专业(方向)收费标准1、会计学16000元/年
3、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16000元/年
5、会计学(工程预算方向)16000元/年
7、资产评估 16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9、财务管理 16000元/年
11、经济学 16000元/年
13、国际经济与贸易 16000元/年
15、城乡规划 16000元/年
17、视觉传达设计 18000元/年
19、表演(主持人方向) 18000元/年
21、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16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我院所有学生都可以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咨询电话:0429-5418666、5418555
学院网站:http://www.lncmxy.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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