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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关于公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2021-03-29 0 新闻公告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新闻网

2020年7月,深圳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包括我校在内的深圳市14所高校财政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2020年12月印发《深圳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深审行调报〔2020〕11号)。我校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分析问题成因并研究整改措施。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我校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办学规模未达目标”问题的整改情况

自成立以来,我校一直努力创造条件,逐年持续扩大招生规模,以期尽快达成《深圳市政府、哈尔滨工业大学合作共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协议书》中明确的办学目标。自2020年起,我校本科生已达到每年1375人的满规模招生;同年,我校硕、博研究生在校人数达3912人,已超过3500人的办学目标。2021年,我校计划招收本科生1375人、硕士生约1300人、博士生约300人,到2021年9月,预计在校生规模将达到8900人(其中本科生约4500人、研究生约4400人),基本达到9000人的办学目标;至2023年,我校本科生在校生人数将达到5500人的办学目标。

(二)关于“未建立采购管理相关制度”问题的整改情况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结合审计整改意见专题研讨、部署招标采购工作。目前己完成3名招采人员招聘工作,制定了3年工作规划。2021年底前,将完成采购管理体系构建、管理办法制定,以及硬件、队伍建设等工作,具体包括:构建校领导小组+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小组的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体系;制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建立专兼职采购人员队伍;完成采购管理系统一期建设。

二、各高校共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偏低”问题的整改情况

我校处于建设初期,受到各方面条件限制,办学前几年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举办本科教育,学校的科研成果成熟度普遍偏低,可直接转化的成熟成果较少;我校暂无下属的持股平台,学校不能与企业直接签订作价投资合同,作价投资形式的成果转化项目未纳入统计,从而导致我校成果转化项目数量和金额比实际低很多。

2019年我校出台了《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哈工大(深圳)〔2019〕55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推进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成果转化业务。根据各级政策文件最新要求,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实际需要,2021年我校对2019年出台的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印发《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哈工大(深圳)科〔2021〕10号],并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实施细则》[哈工大(深圳)科〔2021〕11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文件精神,我校将通过设立资产经营公司、技术转移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解决作价投资的股权持有问题,直接持有和管理学校作价投资获得的公司股权,将我校实际成果转化的效益体现在学校的收入中。

我校计划联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建立公助、准公益性质的中试平台,开展原创性科技成果中试、量产实验,搭上我校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断桥”。

(二)关于“劳务费开支制度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从我校开展劳务费专项清查的情况看,我校劳务费发放不存在支付不合规、会计核算不正确、超范围支出等问题。

1.发放标准方面,我校劳务费发放标准均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全部劳务费按照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发放方式方面,我校发放劳务费均采取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如收款人无法提供银行卡,则由收款人提供身份证及委托书,经由收款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后,委托受托人代领。2020年9月,我校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要求,再次对工资、岗贴、绩效、奖励、补贴、补助、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审稿费等费用的发放及报销方式进行了梳理,发布了《关于规范非发票类费用报销方式的通知》,明确要求凡涉及上述发放及报销事宜,无论校内人员还是外聘、外请人员,必须通过学校财务处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发放,不得由中间人代领代转代发。

我校对审计问题非常重视,但有些问题并非短期内可以整改到位,对目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问题,我校将持续进行追踪整改,直至所有问题得到解决。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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