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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以下简称“法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251。

  第四条 法商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五条 法商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法商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法商学院2012年面向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北京、山东、河北、河南、江西、山西、安徽、四川、重庆、广西、福建、湖南、海南等17个省(市、区)招生。本科招收1710人,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国际金融、金融理财)、投资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管理)、会计学(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法学(经济法)、英语(经贸英语)、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平面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等23个本科专业(方向)。专科招收1300人,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金融管理与实务(金融理财)、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汽车营销与技术服务)、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电算化、酒店管理、导游、烹饪工艺与营养、应用电子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商务英语、广告设计与制作等16个专科专业(方向)。具体各层次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八条 录取体制

  第九条 录取原则

  在录取时,若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则依次以英语、数学、语文成绩作为参考成绩进行排名按计划择优录取。

  录取期间,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上线考生中,我院电话联系考生后确定是否录取,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志愿,我院将不予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相同专业志愿考生成绩优先,在招生计划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高考加分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应、往届生,男、女性别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不良行为记录参考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须取得湖北省独立学院六校联考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湖北省艺术本科(三)录取控制分数线,我院将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我院今年继续开设金融学、会计学试验班,在填报了金融学(国际金融、金融理财)、会计学(注册会计师)专业的考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行考研及综合能力培养等试点培养。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我院将通过邮政特快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招办联系。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立奖、助学金:

  2、勤工助学基金:凡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能够提供的岗位数,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获得勤工助学机会。

  4、单项奖学金:学院为在德智体或学业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设置了若干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邮政编码:430205 联系电话:027-81973723 传真:027-81973723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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