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以下简称“法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251。
第四条 招生工作接受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办公室,其职责是: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4、开展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招生情况和录取规则。
6、根据招生情况对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法商学院的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新生入学后一律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在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经专业调剂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设立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参加所在省(市 区)艺术类基础课联考(山东省考生需取得我院专业测试合格证),合格者,均可填报我校志愿,其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线。
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录取专用章”,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特设如下奖励基金:
2、勤工助学基金:凡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能够提供的岗位数,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获得勤工助学机会。
4、单项奖学金:学院为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设置了若干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 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邮政编码:430205
传真:027-8197372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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