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院校代码:10595。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桂林市金鸡岭校区、桂林市花江校区、北海市北海校区。应用型本科、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北海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每个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均为1分。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
理工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文史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在志愿相同情况下,按分数高低录取。
第十七条 在设有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分采用我校校考成绩;在未设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分采用当地艺术统考成绩。在校考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当地艺术统考成绩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及录取规则同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学生英语水平均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12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预收5000—5500元/人·学年。
3.中外校际交流本科项目:国内学习期间,工科类专业22000元/人·学年,管理类专业210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自治区物价局批复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学校网址:www.guet.edu.cn
咨询电话:0773-2290010(兼传真)
招生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通信地址:桂林市金鸡路1号
邮政编码:5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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