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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燕岭校区: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95号,邮政编码:510507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我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应用英语、商务英语、旅游英语专业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1.音乐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普通类中的文史、财经、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学年,理工、外语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学年。音乐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800元/学年。美术类除美术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8800元/学年外,其它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800元/学年。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元/学年至1000元/学年。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我院设有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张小红

传真号码:020-38458854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020-38458158

学校网址:http://www.gtcfla.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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