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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4367。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十二条 学院2017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广西、甘肃、新疆六省(市、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六省(市、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在六省(市、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区)考试院(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市、区)考试院(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现有铜梁校区;学院占地面积320.7亩;校舍建筑面积18.6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6.3万m2;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1.8万m2;宿舍面积3.3万m2,非学校产权系学院举办方重庆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零租金方式租与学院使用;校园建筑设计独特,功能完备,校企相联,寓企于校,产教互融。

  第二十四条 学院投入教学实训设备总值1388万元,购置多媒体投影教学系统(123)套、教学计算机(563)台。校园网宽带(2000)M,每个座位和床位均有信息点,建立了学院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教系统等。学院目前在校学生近3000人,有纸质图书17万余册。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学院设立了“院长奖学金”,“董事长奖学金”,投资方“港鑫奖学金”,企业家叶东、李闯个人奖学金,重庆宗申、重庆隆金宝、重庆双菱等企业联合设立了“重艺筑梦、捐资助学”校企合作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建筑类专业8000—12000元/学年;艺术类8000—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 【2005】48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管副院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常设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就业处。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均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监管。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267号。

  学院邮编:402560

  学院网址:www.cqys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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