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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办学地点:学院现有茶园和铜梁两个校区。

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县学府大道267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十二条 学院2015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三省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三省(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在三省(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六章 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我校现有专兼职教师总数为204人,其中专任教师168人,兼职教师36人,生师比15.2: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34人;研究生77人;经我校认定的双师素质教师共87人,占51%。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为 1200元/年(六人间),1400元/年(四人间)。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学院传真:023-86909852。

学院网址:www.cqys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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