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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五章 收费标准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第六章 录取说明

  1.本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商务经济)、英语、俄语(俄英双语)、电气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自动化)、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俄语)、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3.外语类专业口语加试要求:英语、日语(旅游)、俄语(俄英双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俄语)专业需参加高考外语口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所有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高考体检,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1.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区)确定的分数线,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录取时,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5%调阅考生档案。

  3.相关专业单科录取成绩要求:英语、日语(旅游)、俄语(俄英双语)专业,要求外语单科分数不低于100分。

  5.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录取原则: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2015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联系电话:0431-85250087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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