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09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学校名称:天津艺术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9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前身为天津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成立于2002年,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国办全日制艺术类高职学院。2006年3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6]20号”文件精神,更名为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院是在天津市艺术学校和中国北方曲艺学校基础上组建而成,师资力量雄厚。现开设的专业涉及戏曲、曲艺、音乐、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文物鉴定与修复、主持与播音、人物形象设计、艺术导游等诸多艺术门类。学院目前下设两校区,新院址建设于2006年9月22日正式启动,将建设成为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特色突出的现代化艺术院校。
第四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专业5000元/生· 年,艺术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700-1000元/生· 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八条 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符合要求,文化成绩达到本省(市、区)控制分数线者,按以下原则录取:
二、我校曲艺表演专业使用校考成绩,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到我校参加专业考试。
四、音乐表演、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主持与播音(庆典策划与主持)专业,承认外省市音乐类、表演类、主持与播音类统(联)考成绩;对没有举办统(联)考的省市我校承认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考试合格成绩,考生需在录取前将本科院校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传真至我校(022-23016658)。凡参加统(联)考及其他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考试合格报考我校者,按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语文、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八条第七项)。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八、符合有关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我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22-23016658、23016019
E-mail:tjys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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