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以下简称涉外学院)国标编码12656,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举办,2002年6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国家教育部确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四条 涉外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和学院董事会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院招生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招生与就业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院2013年面向湖南、天津、新疆、广西、广东、山西、河北、河南、甘肃、陕西、云南、贵州、安徽和江西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新生285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院2013年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院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报考我院的省内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是在专业考试和高考文化成绩及总分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外省艺术类考生其专业成绩均直接使用该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目前暂按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教〔2009〕56号文件批准的标准收费,如有调整,以政府相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章 文凭及毕业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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