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肇庆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邮编:526061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本科:第二批本科批次;专科:第三批A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以外省份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办法按国家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厅〔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视具体情况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视不同的住宿标准在500元至1500元之间。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学生根据政策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及住宿费贷款额度最高为每年8000元。
学校每年对学年度表现优秀的学生分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每年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省、市组织的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单项奖励。
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近千个,学生可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每人每月勤工助学酬金一般为250-360元。
由香港慈善家陈熹先生资助 100万元港币设立“陈熹奖教奖学基金”,每年奖励大学三年级各班学习成绩优秀并排名第一的学生。
由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捐资设立福慧系列奖助学金,每年提供35万元以上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4000元。
由企业家杨国强先生捐资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处
监督电话:0758-2716246
电子邮箱:zqxyzsb @163.com
咨询电话:0758-2716043
电子邮箱:zqxyzsb@zq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qu.edu.cn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肇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肇庆学院2016年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肇庆学院委托肇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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