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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10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八条 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大学在各考区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录取实行远程网上方式,按事先设定的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投档。

  第十三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2010年实行新课改高考,浙江大学在排定专业(大类)录取人选时如遇同分情况,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录取政策  浙江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湖南、陕西7省招收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1990年8月31日后出生),政审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具体按照浙江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 江 大 学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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