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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和全称:14275、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他省(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对艺术类“双上线”(即文化分上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投档考生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如遇考生专业成绩同分情况,参照其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如遇考生文化成绩同分情况,参照浙江省文化成绩排序规定,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

  传真:0571-88214380

  微信公众号:zisuxsc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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