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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12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国标码和全称:14275、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0%,其它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报考本科英语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20分,报考本科艺术类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65分。

  第十六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择优录取。

  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5.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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