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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6、收费标准: 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学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批)线,专科专业录取原则依照本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设立扶困助学基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六条: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专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兼传真)3201169 3201962 3201081

  宜春学院网址:http://www.ycu.jx.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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