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宜春学院 > 高考招生 >

宜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邮编:336000

  邮编:330800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6、招生层次:校本部招收本、专科学生;高安校区招收专科学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按专业志愿、考分高低、综合素质及注重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实行文理兼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文化成绩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文化考试语文单科成绩须达到90分及以上。

  第十四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北农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可报考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二十六条:校本部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兼传真)3201169 3201962  高安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相关信息:宜春学院网址:http://www.ycu.jx.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宜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