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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录取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招生录取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招生录取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阳光高考”及招生录取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工作。考生申诉渠道:邮箱xyjw@xxmu.edu.cn,电话:0373-3029443。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按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从考生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认可,对加降分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处理。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按照“除体检受限或不同意专业调剂外,考生进档不退”的录取规则,根据实际投档情况确定预留计划的使用数量。

  第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十六条 文管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4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

  第五章 学生资助

  第六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必须通过前置学历审核,如因结业、肄业等原因未能如期获得原专科学校毕业证书或未进行学历信息电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电话:0373-3029485,3029247,3029248 传真:0373-3029485

  E-mail:zsbgs@xx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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